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以下簡稱無紙化申報)。
2015年5月1日起,蘇州(含蘇州工業園區、常熟)、無錫、常州、南通、泰州地區先行試點;2015年6月1日起,江蘇其他地區全部納入試點。
二、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只需在網上辦稅服務廳提供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紙質申報表、紙質申請表(以下簡稱紙質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出口企業無紙化申報后,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證證明等出口退(免)稅業務辦理時,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收入憑證、載貨(或載客)艙單、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紙質憑證,改由出口企業根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的提示如實提供《特殊業務類型電子信息申報表》(見附件)的電子數據。
三、出口企業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如實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根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的提示,如實提供與紙質憑證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的電子數據。
四、出口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退(免)稅相關電子文書。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文書。
五、出口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主管國稅機關依法實施綜合調查、稅務檢查時,出口企業有義務如實提供紙質資料、備案單證及證明材料。
六、出口企業未按規定如實申報、裝訂、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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